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 2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公布目录清单
根据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现对调整后的《授权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附件1)和《济宁高新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附件2) 予以公布,凡目录清单之外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自觉加强评委会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政策,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科学合体、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将根据每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对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撤销评审权。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原则上每3年对全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目录清单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度调整。
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