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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鲁建建管字〔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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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6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现就全面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切实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形成和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中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由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月结月清,努力实现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2018年底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自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保持足够支付该项目所有农民工1个月工资的资金。

    (三)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并在项目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信息。

    (四)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企业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所在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

    (六)总承包企业应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多个项目共用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挪作他用。开户银行发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总承包企业应与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或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委托书,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对少量临时用工,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总承包企业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包括工资结算情况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等),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凭建设单位同意撤销证明,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后,账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企业账户。

  (九)已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应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参照新开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

    (十)建设单位应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作为专门条款,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并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工作,确保人工费拨付到位、专款专用、按月发放、月结月清。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推进落实,作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的重要途径,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按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明查暗访,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实施集中整治。进一步畅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线索互通联动机制。

    (三)对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视情对其采取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等惩戒措施。对违反协议约定和监管职责的开户银行,取消其开户银行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人民银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7日  

正式文件:关于全面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8〕)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