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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点击量:7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复审、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代号(SDJZXH)、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T/SDJZXH  XXX—XXXX
 
 
 
 
示例:T/ SDJZXH 115—2020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专业标准;
(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监与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责任,其基本原则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考“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 号)”自筹解决。
第七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提出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认可。
第九条 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十条 设立“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批准授权的程序。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编制、送审、报批和发布等。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
1、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报送标委会。
2、标委会将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和审核,通过审核后,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标委会统一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标准制定计划。
列入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2)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的条件;
(3)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4)经费已落实。
4、标委会按照制定计划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
未通过审核则由申请单位继续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
1、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制修订计划尽快成立起草工作组,将工作组成员名单报标委会存档。工作组应采用开放式自愿参与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2、起草标准时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其他相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标准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3、标准草稿包括以下技术材料:
(1)标准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验证报告;
(4)规范性引用文件;
(5)参考文献;
(6)专利信息;
(7)采标原文及翻译;
(8)国内外标准技术水平指标比较。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1、标委会在协会官方网站上至少公告3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重要标准要在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中定向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文件包括:
(1)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2)标准征求意见稿;
(3)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表。
2、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结束以后,标准起草工作组要在1个月内向标委会提报以下文件:
(1)征求意见汇总表;
(2)经过修改后的标准送审稿;
(3)标准送审稿审查申请表;
(4)编制说明等。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
1、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委会采用会审或函审形式组织进行,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表决结果必须有全体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团体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2、标准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 填写《标准送审稿会/函审结论表》,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委员名单及签字。
3、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报送协会发放标准编号,并签发。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起草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撤消该标准项目。
第十七条 发布和存档
1、获得批准的标准,由协会进行编辑性修改,负责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发布,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并组织宣贯与培训。
2、团体标准编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复审和废止
1、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标委会组织复审。
2、复审方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复审内容如下:
(1)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2)技术指标是否适应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的需求;
(3)内容是否与当前法律法规有抵触;
(4)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是否需要与国际标准的变化情况保持一致;
(5)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的问题。
4、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3种。
对于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东省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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