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经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3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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